原本几乎被市场遗忘了的房贷险在"5·12"汶川地震后又被置于风口浪尖。地震使人们的生命财产遭受到了巨大损失,在地震中,可能是由贷款购得的房屋没了,也可能是贷款人已经过世了,那么在购房同时购买的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即通常所说的"房贷险"是否能够发挥出一些补偿作用呢?
房贷险由于保费多,保额大,且几乎所有购房者都会被要求购买。因此在发生大灾难后,大家都希望房贷险能给不幸的人们提供补偿和保障,但是遗憾地告诉大家,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的;或者造成保险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根据保险合同,地震属于除外责任之一。
面对这样的大灾,房贷险的作用正在被夸大和被误解。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房贷险的保险责任有哪些?天安保险核赔专业人士李豫君表示,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分为还贷保证保险责任和财产损失保险责任。其中,在财产损失保险责任这一项中,保险财产指被保险人用银行抵押贷款购置的房屋,被保险人购房后,装修、改造或其他原因购置的附属于房屋的有关财产和其他室内财产,不属于该保险范围。
对由于火灾、爆炸、暴风、暴雨、台风、洪水、雷击、泥石流、雪灾、雹灾、冰凌、龙卷风、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等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以及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财产损失所支付合理的、必要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但该项费用以借款额为限。
另外,在还贷保证保险责任这一项下,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死亡或伤残,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造成连续三个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还贷责任的,由保险人按条款规定的偿付比例承担被保险人出险当时《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余额的全部或部分还贷责任。
在平日的接触中,记者发现很多投保人往往只注重保险公司保单"保"什么,而不去留意保险合同中的保单"不保"什么。事实上,往往是合同中不被人注意的"责任免除"事项,成为了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发生纠纷的最大环节。
在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中,由于战争、罢工、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被保险人的自杀、自伤、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等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的;或者造成保险财产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对被保险人在保险财产因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建筑物沉降等原因以及自然磨损、正常维修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财产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被保险人出险前未履行《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还贷义务而拖欠的借款本息金额;《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项下的逾期利息、罚息;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等,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从以上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可以看出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不能对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造成的损失提供补偿和保障。李豫君称,每一个保险险种只能提供特定的保障,想要得到更多的保障只能通过多种保险的组合来获得。比如有的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就未将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作为除外责任。
通过这次地震,我们也可以看出单一的保险险种不能完全满足日常生活的需要,只有树立风险意识,合理地运用多险种的保险组合,才能有效地为人民生活提供充分的保障。